建工仲裁工程建设项目章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_绿植租摆_爱游戏唯一官方平台-官网

建工仲裁工程建设项目章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需从两个层面入手:一是仲裁协议作为合同,应符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成立、有效的所有要件;二是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特殊合同,还需满足《仲裁法》中对于仲裁协议的特殊要求。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针对用工程建设项目章签订仲裁协议的情形,则涉及代理问题。项目章的使用是否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是判断仲裁协议对工程公司是不是具有约束力的主要的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项目章的使用符合工程公司的授权范围,或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章有权代表工程公司签订仲裁协议(即构成表见代理),则仲裁协议对工程公司具备拥有约束力。

  项目章的使用符合工程公司的授权范围,或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章有权代表工程公司签订仲裁协议,则仲裁协议有效。

  申请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风景园林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光宇因《工程承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议。沈阳风景园林公司主张,《工程承包协议》中并无其公司公章,也无其授权人员签字,且其从未与李光宇取得联系或支付工程款项,故仲裁条款对其无法律约束力。李光宇则辩称,《工程承包协议》加盖了沈阳风景园林公司的项目部印章,并有项目经理郑军的签字,足以证实双方间仲裁条款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达成请求仲裁的合意系仲裁协议成立、生效的前提。本案中,李光宇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不但盖有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章,亦有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军的签字,故可以认定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光宇存在合意,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

  虽然沈阳风景园林公司主张郑军不是其公司员工,其与郑军系承包关系,且《工程承包协议》所盖的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章下部注明了“仅限内部管理和申报甲方资料,对外签订合同、结算、补偿、调价、担保、借款等无效”字样,但盖有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天水恒大温泉小镇项目首期及二期园建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载明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为郑军,且明确写明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有关对外联络的最高责任人、是有关专业委外承包合同签署人。因此,郑军就案涉工程签订的有关专业委外承包合同系代表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应对郑军签订的案涉工程专业委外承包合同承担责任。

  工程项目章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考虑仲裁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项目章的使用是否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深圳国际、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二、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三、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